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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称:我与被告于2011年5月相识,201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2014年5月5日生一女张**。我与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多次遭到被告打骂,并遭被告拿菜刀威胁,使我长期生活在恐惧之中,2015年1月12日又发生家暴,我报警110,沙河派出所出警才解决。自2013年8月与被告一直分居至今没有夫妻生活。我和被告感情确已破裂,被告也同意离婚,只是因为孩子抚养费多少和家庭财产分割比例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故此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张**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女儿年18周岁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一次性支付经济及精神补偿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称:同意离婚,关于抚养费,我没有能力支付抚养费,关于财产,我从2009年9月份就没有上班,家具都是父母购买的,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承担。但是我觉得双方感情还可以,对于原告和孩子都是尽心尽力,关于家暴都是不可能的,关于2010年的家暴都是因为小事情发生的,有派出所记录。2013年8月份至2014年5月,护士跟我说半年以后再进行同房,原告有妇科病,我有前列腺,但是原告去看病了,其中12000元都是父母的钱,我没有去看病是因为没有钱,虽然我压力很大,但是也没有耽误家里的衣食住行。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被告张*于201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于2014年5月5日生育一女张*1。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逐渐产生矛盾,故此原告刘*起诉要求离婚,经询问,被告张*同意离婚。

经核实,原告刘*的个人及婚前财产已由刘*拉走,双方的共同财产有43吋乐视牌液晶电视一台、抽油烟机一台、烤箱一台、三眼灶台一台、微波炉一台、消毒柜一台、垃圾处理器一台、燃气热水器一台、飞利浦吸尘器一台、立式吸尘器一台、PS3游戏机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榨汁机一台、黑色软床一张、衣柜两组、沙发一套、红色书柜一组、白色五斗柜一组、白色鞋柜一组、黑白茶几一张、黑色餐桌餐椅一套、尼康单反相机一台、×××白色高尔夫汽车一辆、苹果IPAD3一台、欧米茄男士手表一块、周**女士纯金手镯一个、巴宝莉女式挎包一个、玫瑰金男女对戒一对、纯金宝宝长岁挂锁一个,上述财产现均在被告张**。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提交的结婚证、出生证明、照片、财产清单财产及原被告双方当庭陈述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现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家庭财产,本院按照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予以分割。被告要求原告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子女抚养,因子女未满二周岁,应当由女方抚养为宜,男方支付子女抚养费,具体数额由本院依照当地生活及消费水平酌情确定。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刘*与被告张*离婚。

二、婚生女张**由原告刘*抚养,被告张*每月支付张**抚养费一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支付,支付至张**年满十八周岁之月止。

三、共同财产中立式吸尘器一台、PS3游戏机一台、榨汁机一台、苹果IPAD3一台、周**女士纯金手镯一个、巴宝莉女式挎包一个、玫瑰金男女对戒一个(女式)、纯金宝宝长岁挂锁一个,归原告刘**,43吋乐视牌液晶电视一台、抽油烟机一台、烤箱一台、三眼灶台一台、微波炉一台、消毒柜一台、垃圾处理器一台、燃气热水器一台、飞利浦吸尘器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黑色软床一张、衣柜两组、沙发一套、红色书柜一组、白色五斗柜一组、白色鞋柜一组、黑白茶几一张、黑色餐桌餐椅一套、尼康单反相机一台、×××白色高尔夫汽车一辆、欧米茄男士手表一块、玫瑰金男女对戒一个(男式),归被告张*所有。被告张*支付原告刘*财产折价款六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刘*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刘*负担七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张*负担七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诉讼费一百五十元,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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