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北京华**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北京华**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开庭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王**起诉称:2012年6月1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授予原告金**智能节油器(12V)产品在河北省保定市市区的经销权,产品零售价格为每只365元,代理价格为每只244元,合同有效期至2013年6月17日,同时约定,合同期满,如果双方不再继续合作,被告应按照进货款9折收回产品,还约定被告有广告宣传及提供扶商人员等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照约定支付了1000只产品的货款244000元。现合同期满,原告所进产品未能售出,多次找被告协商退货还款事宜,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不得已,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7日内返还原告货款2196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全部承担。

被告辩称

被**公司答辩称: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运营总监、财务总监被刑事拘留,公司被朝阳经侦查封了,现公司无法进入,无法取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公司的公章、和财务章已经被封。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承办人与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预审处联系,华**司法定代表人任飞确因金迈驰智能节油器事宜被予以刑事拘留,且该案件已进入公诉程序。

本院认为:华**司法定代表人任飞因金迈驰智能节油器事宜被予以刑事拘留,且该案件已进入公诉程序,王**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华**司不当,其起诉应予驳回,且本案涉嫌违法犯罪,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本院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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