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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剑波与山东省**酒公司、山东省**团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衣剑波因与被申请人山东省**酒公司、山东省**团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民法院(2013)烟民四终字第1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衣剑波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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