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11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孙*担任审判长,法官张**、法官李*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4日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北**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湘**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湘秦人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湘秦人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