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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马家堡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姜**诉被告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马家堡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姜**诉称,原告合法所有和使用的房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2014年1月,原告发现其合法所有和使用的土地上建设了钢棚,面积达3000平方米。原告向被告进行多次举报,被告知原告举报事项已经进入违法建设用地台账,但该违法建设一直存续,并未拆除。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向被告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编号为201406014330号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的台账,地点位于马家堡中路赵**小学往北。被告于当日受理了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并出具了马家堡街道(2015)第13号-回《登记回执》。同年4月8日,被告作出了马家堡街道(2015)第13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告知原告所申请的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范围。原告认为,被告作为一级行政机关,其有义务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且应按照工作规定对违法建设建立台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原告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均不属于以上情形,应当予以公开。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马家堡街道(2015)第13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责令被告对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予以公开;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国办发(2010)5号《国**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案中,原告申请公开编号为201406014330号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台账,该台账属于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情况进行登记的内部管理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故原告的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其起诉,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姜**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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