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薛*、潘**与于光辉债务人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的于**申请执行潘**、薛*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潘**、薛*以其已清偿所有借款为由,请求法院确认本案债务已经履行完毕。

答辩情况

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潘**、薛**本院提交了撤回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异议人潘**、薛*撤回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异议人潘**、薛*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判长胡**

裁判日期

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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