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的于**申请执行潘**、薛*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潘**、薛*以其已清偿所有借款为由,请求法院确认本案债务已经履行完毕。
答辩情况
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潘**、薛**本院提交了撤回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异议人潘**、薛*撤回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异议人潘**、薛*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长胡**
裁判日期
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