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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顺**有限公司与北京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商)初字第15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顺**有限公司以其放弃对北京小**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顺**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已经北京小**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商)初字第1562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河南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河南顺**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4299.5元,由河南顺**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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