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赵*与原审被告赵*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2014)房民初字第0458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赵*不服该判决,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经审查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该案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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