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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华**责任公司诉被告涿州市建华清洗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责任公司诉被告涿州市建华清洗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华**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涿州市建华清洗设备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49元,由原告北京**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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