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责任公司诉被告涿州市建华清洗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华**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涿州市建华清洗设备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49元,由原告北京**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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