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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美业**理有限公司与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东方美业(北京)国际**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08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东**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东**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东方美业(北京)国际**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东方美业**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东方美业**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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