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2016年1月20日对原告嵇松诉被告林新颜、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3)西民初字第23378号民事判决书中,案号部分及诉讼费部分书写有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判决书案号部分“(2014)西*初字第23378号”应补正为“(2013)西*初字第23378号”。
判决书尾部诉讼费部分应为“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嵇*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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