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电视台广播电视播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文化**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文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陕西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200元,由原告陕西**资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