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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等与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孙**、李**、秦**、王**、刘**、王**、张**、康*、柳**、海**(以下称原告)不服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人民政府(以下称被告)拆迁腾退公告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房屋所处地块位于朝阳区三间房乡D区土地一级开发范围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依法确认被告作出的《朝阳区三间房乡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土地储备拆迁腾退公告》行为违法,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作出的《朝阳区三间房乡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土地储备拆迁腾退公告》行为违法,并撤销该公告。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的起诉不具体、不明确,被告按政策规定发布公告的行为并无不当,且公告的作出和发布并未影响其合法权益。同时,本案涉及的是被告按照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相关政策规定进行腾退安置的行为,该腾退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本案中,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其所提诉讼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孙**、李**、秦**、王**、刘**、王**、张**、康*、柳**、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15日内退还原告王**、孙**、李**、秦**、王**、刘**、王**、张**、康*、柳**、海**。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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