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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与北京**屋管理局等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戴**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行初字第65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2月9日,北京**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管局)作出《北京**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西房管字(2014)2269号-不存)(以下简称2269号答复书),内容为:“您好!我局于2014年3月26日收到您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您申请获取“东南园小区9楼203号(原36号)**设部房屋接管验收标准(1991)第69号、4、新建房屋的接管验收。I竣工验收证明书。4、4、5、经检验符合要求的房屋、接管单位应签署验收合格凭证、签发接管文件”的政府信息。我局收到您的申请之后,查阅了我局相关档案材料,并未查到您申请的信息。因该信息属于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形成的,且自信息形成之日至今,我局历经多次机构改革,职能有所调整,本着为民便民的原则,我局分别向北京宣房投资管理公司及北京**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去函,请其协助查找您所申请的信息,双方均回函称未查到相关信息。综上,您申请的信息我局未保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该信息我局不存在。如您(单位)对本答复有异议,可于接到本答复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或者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接到本答复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西**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5年5月31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西城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西**(2015)37号)(以下简称37号决定书),决定内容为:“维持被申请人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西房管字(2014)2269号-不存)。”

戴**起诉至一审法院称:戴**是北京**南园小区9号楼203号房屋所有权人,该房屋长期漏水至今。为查找漏水原因,向西**管局申请公开“东南园小区9楼203号(原36号)**设部房屋接管验收标准(1991)第69号、4、新建房屋的接管验收。I竣工验收证明书。4、4、5、经检验符合要求的房屋、接管单位应签署验收合格凭证、签发接管文件”。西**管局答复政府信息不存在。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2269号答复书违法,依法公开戴**所申请的信息;撤销37号决定书。

2015年9月2日,一审法院作出(2015)西行初字第657号行政判决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西**管局具有负责该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西**管局受理戴**的申请后,在其职权范围内履行法定程序,向相关单位就该政府信息进行查询,对戴**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尽到了检索、查找义务,并对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情况和原因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故应认定2269号答复书事实认定清楚,执法程序规范,法律适用正确。西城区政府作出的37号决定书符合复议程序规定。戴**要求确认2269号答复书违法,依法公开其申请的信息以及撤销37号决定书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戴**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戴**不服一审判决,持其一审诉讼意见上诉至本院,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西**管局与西城区政府均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予以维持。

在一审期间,西**管局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并在庭审中出示了如下证据,证明2269号答复书的合法性: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证明戴**向西**管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行政判决书》((2014)西行初字第511号),证明法院判决西**管局撤销答复并重新答复;3、《北京市宣武区直管公房经营管理授权委托书》,证明西**管局调取了公房管理单位职权的依据,西**管局非涉案房屋管理单位;4、工作记录和检索材料,证明西**管局对戴**所申请的信息进行了查找,未查找到;5、《关于协助查询东南园小区相关信息的函》(西房管函(2014)167号),《关于协助查询东南园小区相关信息的函》(西房管函(2014)168号),《关于﹤北京**屋管理局关于协助查询东南园小区相关信息的函﹥的复函》(宣**(2014)30号),《关于协助查询东南园小区相关信息的复函》(西**(2014)62号),证明西**管局对戴**所申请的信息进行了查找;6、37号决定书,证明复议机关维持了西**管局的答复;7、2269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证明西**管局在法定期间内作出答复。

西城区政府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并在庭审中出示了如下证据,证明37号决定书的合法性:1、行政复议申请书;2、身份证明;3、复议被申请人委托手续;4、《复议答复书》;5、《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6、《答复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其中,证据材料1、5证明西城区政府收到了行政复议申请,并及时作出了受理通知送达戴**;证据材料2-4、6证明西城区政府在受理后及时通知西**管局进行答复,西**管局在法定期间内作出答复,并提交了相应的手续。7、听证笔录,证明西城区政府依照法律程序举行的听证会;8、37号决定书及送达回证两份,证明西城区政府作出复议决定书之后及时送达了复议双方。

一审审理中,戴**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1、戴**《房产证》(京房权证西字第065224号),房屋位置是北京市西城区东南园小区9号楼203号,证明戴**是房主;2、送达回证,证明37号决定书的送达日期;3、37号决定书,证明西城区政府复议决定错误;4、《民事判决书》((2001)宣民初字第2142号)及照片一张(拍摄时间2013年5月),证明2001年因为房屋漏水,修完之后还漏水,西**管局说要打民事排除妨碍的官司,法院到西**管局调查,西**管局的管理员给法官出具的涉案小区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明;照片证明房屋现在还在漏水;5、《**设部房屋接管验收标准》,证明房屋验收必须以该文件为标准;6、国务院令第78号第18条,证明国家规定房管单位都应当建立档案库;7、西**管局邮件封皮,证明戴**提出申请的日期;8、《行政判决书》((2014)西行初字第511号),证明法院判令西**管局重新作出答复;9、2269号答复书,证明戴**不同意西**管局的答复书,所以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查明

经庭审质证,一审法院对以上证据作如下确认:戴**提交的证据材料3、9,西**管局提交的证据材料6、7中的2269号答复书,西城区政府提交的证据材料8系被诉行政行为的载体,故不作为证据使用。戴**、西**管局、西城区政府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符合《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证据形式的要求,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已将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材料所作认证符合《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认证意见正确,故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合法有效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有关陈述,查明如下事实:2014年3月26日,戴**向西**管局申请公开“东南园小区9号楼203号(原36号)**设部房屋接管验收标准(1991)第69号、4、新建房屋的接管验收。I竣工验收证明书。4、4、5经检验符合要求的房屋、接管单位应签署验收合格凭证、签发接管文件”的政府信息。2014年5月4日,西**管局作出《北京**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西房管字(2014)第66号-不存)。戴**不服,向西城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4年8月11日,西城区政府作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西**(2014)第73号),决定维持《北京**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西房管字(2014)第66号-不存)。戴**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12月1日,一审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2014)西行初字第511号),判决撤销西**管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西房管字(2014)第66号-不存)。2015年2月9日,西**管局作出2269号答复书。戴**不服,向西城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5年5月31日,西城区政府作出37号决定书,决定维持2269号答复书。戴**不服,再次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北京市西城区东南园小区9号楼203号原系直管公房,售房单位为原北京市**地管理局,后根据原北京市**地管理局的体制改革方案,自2001年1月1日起原北京市宣武区辖区内的直管公房全部由北京**理公司进行经营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西**管局具有负责该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西**管局受理戴**的申请后,在其职权范围内履行法定程序,向相关单位就戴**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查询,已尽到了检索、查找义务,且西**管局对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情况和原因向戴**进行了说明和告知。故2269号答复书事实认定清楚,执法程序规范,法律适用正确。戴**要求确认2269号答复书违法并依法公开其申请的信息,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西城区政府对申请人不服其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的行政复议,有依法办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戴**不服西**管局作出的2269号答复书,向西城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西城区政府受理并作出了37号决定书,决定维持2269号答复书,相关复议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戴**要求撤销37号决定书,缺乏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据此,戴**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戴**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戴**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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