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杜**与孙*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杜*海诉被告北京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司)、被告孙*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杜*海之委托代理人侯**,京**司之委托代理人王**,孙*之委托代理人蒲惠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杜树海诉称:2004年2月13日,我从京**司购买了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J9座12层A号房屋(以下简称12A号房屋),当天签订的合同并交纳的全部购房款3069528元,并于2004年5月办理了入住。2014年7月,因参与小区业主维权,偶然听得其他业主说起京**司存在一房二卖的情形,后经着手了解此事,我才得知(2007)二中民初字第8183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认定孙*与京**司恶意串通的合同有效,并据此判令京**司向孙*交付房产,是错误的。我作为上述房产的合法产权人,因不知情而未参加(2007)二中民初字第8183号案件的诉讼,如果基于该判决将导致我被强制迁出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对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请求:撤销北京**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初字第8183号民事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经本院审查,在本院(2007)二中民初字第818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中,杜**曾以案外人的身份提出执行异议。本院针对该异议已于2015年3月作出(2015)二中执异字第00342号民事裁定,驳回了该项异议请求。在此情况下,如杜**仍认为原判决错误,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原判决申请再审,而不得再行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现杜**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不符合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该项起诉应予驳回。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杜**的起诉。

公告费260元,由杜**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