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2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崔**与李*离婚提起诉讼,在一审诉讼期间,主张离婚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原审法院仅就离婚作出判决,对双方的财产未作判决。在本院审理期间,双方亦不能调解。故对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260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