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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故意伤害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科右中旗人民法院审理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葛*顺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8月6日作出(2015)右刑初字第1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葛*顺不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提出上诉,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兴安盟检察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赵*的诉讼代理人赵**、邱**、原审被告人葛*顺及其辩护人刘**、陆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15)右刑初字第1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科右中旗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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