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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限公司与北京京粮大仓粮油**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滑县瑞**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京粮大仓粮油**任公司(以下简称京粮大**司)、原审被告北京华源之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北京以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01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巩**担任审判长,法官周*、钟声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二审审理期间,河南省滑县公安局分别于2015年5月5日、2015年5月27日两次来访我院,并向我院发送《公函》(编号:滑公函【2015】20号)。该《公函》显示:河南省滑县公安局正在侦办2014年12月26日立案的滑县**限公司控告寇*等涉嫌诈骗一案中,有证据显示京**公司涉嫌隐瞒相关证据,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伙同寇*恶意诈骗滑县瑞**司财物。犯罪嫌疑人寇*、闫钢(现在逃)涉嫌诈骗一案,河南省滑县公安局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侦查,2015年2月2日寇*被河南省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16日寇*被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批准逮捕。同日,河南省滑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后经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犯罪嫌疑人寇*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5年4月17日至2015年5月16日)。2015年5月15日寇*被移送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寇*涉嫌诈骗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为由,已批准将寇*逮捕,且寇*已于2015年5月15日被移送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对于二审审理期间新出现的上述事实情况,一审法院应当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后予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0154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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