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宇**与被告北京**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宇**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宇**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宇**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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