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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翁晓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翁晓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31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于2016年2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张**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张**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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