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翁晓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31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于2016年2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张**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张**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