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深**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深**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张*与孙*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田*与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兴礼村经济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卢**有限公司与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新**有限公司与北京美**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傅**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煦**有限公司与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北京万**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亚航教**有限公司与闫然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