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受贿一案,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里刑初字第607号刑事判决。吴**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温**到庭履行职务。吴**及其辩护人靳**、曲**到庭参加诉讼,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分别申请延期审理二次。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2014)里刑初字第60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