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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亦**限公司与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亦**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羊供热公司)与被告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三羊供热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李**支付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的供暖费2380.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李**承担。本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缺席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三羊供热公司与北京小**有限公司签订供暖协议书,约定由三羊供热公司为大兴区亦庄镇小羊坊小康家园小区提供冬季供暖,供暖起止日期和供暖质量标准按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具体规定执行。三羊供热公司后与北京小**有限公司约定,自2008年至2009年供暖季开始,原由北京小**有限公司代收的供暖费由三羊供热公司直接收取。李**系北京市**小康家园4号楼1单元602室的业主,其未交纳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的供暖费2380.5元。

本院认为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亦**限公司自二〇一四年十一月起至二〇一五年三月止的供暖费二千三百八十元五角。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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