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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富**有限公司与吴**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富**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08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富**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富**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富**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万七千一百一十八元(吴**已预交),由北京富**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八千六百一十四元,由北京富**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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