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任公司与申**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0日受理,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4)滨民初字第1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季*,被上诉人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申**系天**公司员工,双方于2007年3月30日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申**担任飞行员的工作。申**提交的(2014)京长安内民证字第3767号公证书写明,公证员武军和公证员助理李**申**的代理人殷*静于2014年4月14日下午来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地下一层的北京市东区邮电局三源里邮电支局富华大厦邮电所,殷*静将一份署名为申**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全球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至天津市东丽区机场路1196号,公司名称为天津**任公司,收件人姓名为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现场取得第1033432013007号的特快专递详单和第01882996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发票联》各一份。天**公司认可于2014年4月15日收到了该邮件。对于申**的离职时间申**称是2014年5月16日离职。天**公司称公司有安排申**自2014年4月11日至5月12日在家学习培训任务,此后,天**公司亦没有安排申**飞行任务。原、被告均认可飞行员如果没有飞行任务无需在公司坐班。

另查,申**因解除劳动合同等事宜向天**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在仲裁时的请求为:1、天**公司为申**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安保评价。2、天**公司为申**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3、天**公司将申**的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体检合格证、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经历记录本、驾驶员飞行记录簿、飞行员执照关系移交中国民**区管理局暂存保管。该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津滨保劳人仲裁字(2014)5034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天**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为申**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为申**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二、驳回申**的其他仲裁请求。天**公司及申**对仲裁裁决均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上述第3项仲裁请求中的档案和证件均在天**公司保管。

申**诉讼请求:1、判令天**公司为申**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安保评价;2、判令天**公司为申**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3、判令天**公司将申**的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体检合格证、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经历记录本、驾驶员飞行记录簿、飞行员执照关系移交中国民**区管理局暂存保管。

天**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天**公司与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判令无需向申**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办理劳动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3、本案诉讼费由申**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本案中申**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申**于2014年4月14日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邮寄送达至天**公司,关于申**的离职时间,天**公司安排申**自2014年4月11日至5月12日在家学习培训任务,虽然工作地点不在单位,但是应视为申**上班,由于学习时间到期后天**公司亦没有安排申**飞行任务,根据双方陈述的飞行员的工作特点,可以认定申**系工作满一个月后离职,也就是认定申**已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天**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申**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双方的劳动合同应当解除,天**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天**公司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申**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依照民航总局的相关规定,航空公司在与飞行员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到其所属的民航地区管理局为飞行员办理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经历记录本、驾驶员飞行记录簿、飞行员执照关系相关手续的移交手续,故对申**的请求予以支持。安保评价系飞行员变更工作单位时原单位向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属于天**公司的附随义务,因此天**公司应当为申**出具安保评价。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条等相关规定,判决:一、天津**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申**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二、天津**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申**出具安保评价。三、天津**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申**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四、天津**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申**办理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体检合格证、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经历记录本、驾驶员飞行记录簿、飞行员执照关系的移交暂存保管手续。五、驳回天津**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共计10元,由天津**任公司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空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法院判决;2、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改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3、改判上诉人无需为被上诉人出具安保评价;4、改判上诉人无需为被上诉人办理劳动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5、改判上诉人无需为被上诉人办理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体检合格证、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经历记录本、驾驶员飞行记录簿、飞行员执照关系移交暂存保管手续;6、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主要理由: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仍在存续中,上诉人一直为被上诉人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履行用人单位的全部义务,上诉人不同意被上诉人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原审法院将出具安保评价、办理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体检合格证、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经历记录本、驾驶员飞行记录簿、飞行员执照关系的移交暂存保管手续纳入民事诉讼的审理范围,属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判决笼统以“民航总局的相关规定”作为定案依据,却未指明所援引的是哪些具体的相关规定,是不妥的。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申**辩称,同意原审法院判决,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另,原审中,上诉人认可被上诉人原审第三项诉讼请求中的档案和证件均在其公司保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所发生的争议,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为法律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上诉人以不同意解除为由,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安保评价是用人单位对空勤人员在职期间工作、生活等方面现实表现的客观描述,是空勤工作人员档案的部分组成材料。上诉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为被上诉人开具安保评价,并随被上诉人其他档案和社会关系一同办理转移。现上诉人主张安保评价、办理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体检合格证、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经历记录本、驾驶员飞行记录簿、飞行员执照关系的移交暂存保管手续等不属于民事诉讼审理范围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中,上诉人认可被上诉人原审第三项诉讼请求中的档案和证件均在其公司保管,故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办理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体检合格证、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经历记录本、驾驶员飞行记录簿、飞行员执照关系的移交暂存保管手续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