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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任公司与贾*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幸福航空**公司与被告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贾*亦对陕劳仲案字(2014)649号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且起诉时间在本案之前,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该两起案件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本案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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