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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逯占根、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00463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李**申请再审称:第一、二审判决故意遗漏了我提交的并且也经过庭审质证的对本案判决具有重要影响的新证据,判决书不顾及基本事实,违背事理和常识;第二、一审判决不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而是主动提出一个可能并不存在的法律关系并以此判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超出了我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支持了一审判决,同样损害了我的诉权;第三、我并没有收取被申请人租金,二审判决认定我收取了被申请人租金,进而认为我与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原租赁合同,是对基本事实的认定错误;第四、二审判决在确认双方未再行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强制要求我与被申请人履行原有租赁合同,违反了协议本身的约定内容,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樊**提交意见称:两审判决合法公正,李**提出的再审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其理由已经详加阐述,不再赘述。李**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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