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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通**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燕山营村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6923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申请再审称:第一、两审法院程序违法。两审法院超越了案件审理的范围。两级法院改变了燕**委会的诉讼请求,改变了诉的性质,由燕**委会请求的给付之诉更改为确认之诉,违反了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燕**委会主体资格不合格。与我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燕山营经济合作社,燕**委会与本案无关,不具备起诉的资格,对其提起的诉讼应予以驳回。案由错误,一审法院确定的案由是租赁合同纠纷,当地本村村民与经济合作社签订的都是土地承包协议书;第二、两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事实认定错误。燕**委会请求2013年和2014年承包费为1500元,属于单方变更,不合情理,同时违法,并且与第一项诉讼请求解除事实合同相矛盾。综上所述,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虽签订有书面合同,但到期后未再续签,也未约定承包期限,王**与燕**委会之间形成不定期承包合同关系。不定期承包合同的双方可随时解除合同,燕**委会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张,理由正当。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王**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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