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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魏*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胡**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胡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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