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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等与张*等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梁*、程、梁*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5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中,上诉人梁*、程、梁*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梁*、程、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梁1、程、梁*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万零二百四十四元,由张、梁*、梁*、梁*、梁*、梁*负担一万七千五百九十六元(已交纳);由梁*、梁*、程、梁*负担二千六百四十八元(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千五百元,由梁*、程、梁*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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