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筑**限公司诉被告丰阳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大连筑**限公司经本院两次合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出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大**有限公司对被告丰阳永**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三千一百九十八元,由原告大**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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