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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有限公司与中钢**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原审被告赵**、原审被告天津联**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商)初字第04255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梁**担任审判长,法官王**、法官刘**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天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津**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天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三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七十元,由天津**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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