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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北京中**发有**(以下简称中**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寿投资控股有**(以下简称国寿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二中民终字第01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中**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与人寿北分公司根本不存在借款事实,事实上申请人也从未向人寿北分公司借过任何款项。(二)申请人与人寿北分公司没有签订过以房抵债《合同书》。申请人与人寿北分公司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三)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属债权债务纠纷,且已过诉讼时效。综上所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明显违背法律的规定,请求高院给予纠正,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尊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中**公司与人寿北分公司之间的以房抵债《合同书》的真实性已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予以确认,而此后人寿北分公司将相应债权转让给国寿公司,且本案涉诉的302号、402号、1-1002号、201号、2-1002号房屋的查封已解除,现该五套房屋已具备过户条件,故国寿公司要求中**公司协助办理该五套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应予支持。中**公司关于已过诉讼时效的再审主张,因未办理过户的状态一直持续,国寿公司要求办理产权登记的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故中**公司的该项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据此,两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依法对本案所作处理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中**公司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中**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北京中**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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