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瑞**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横**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在提交答辩期内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经本院审查,原告认为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要求退还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13元,退还原告天津瑞**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