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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企信**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中企信**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商)终字第7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中企信**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债权的最初转让方不是国有银行,被申请人提起的诉讼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因此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浙江**限公司答辩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债权的最初转让方属于国有控股银行,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一、二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正确的,申请人**保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申请人**保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中企信**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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