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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与赵**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穆*军诉被告赵**、北京鑫**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穆**撤回对被告赵**、北京鑫**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穆**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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