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穆*军诉被告赵**、北京鑫**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穆**撤回对被告赵**、北京鑫**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穆**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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