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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1与付×2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付×1与被上诉人付×2抚育费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305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付×1于2015年12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付×1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付×1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付×1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付×1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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