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初字第3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5元,均由李**负担(均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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