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书诉被告高*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本院在受理过程中,原告高俊书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俊书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俊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高俊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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