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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法定继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杨**与被申请人杨**、杨**、李×及杨×5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申请人杨**申请再审称:首先,对于该案原审中查明的关于家庭关系的事实部分没有争议。但是基于上述亲属关系及杨**与刘**在死亡时并没有留有遗嘱的情况下,再审申请人作为被继承人在没有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是有权继承被继承人死亡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其次,原审法院没有查清被继承人杨**与刘**在死亡时所遗留财产的范围,针对此,再审申请人向法院提供了由丰台档案馆出具的《农民盖房申请表》,上面明确表明申请人是杨**,也即被继承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同样有资格作为继承人来继承被继承人所留下的财产,被申请人在一审时也提供了一份《农民盖房申请表》,作为原审法院,应当对两份《申请表》的真实性作出辨别,针对两份申请表的真伪进行确认,一审法院并没有对此进行严格的质证,而是片面的引用了(2012)丰民初字第21644号判决书,因此,申请人认为原审法院违反了民诉法第二百条规定。最后,原审法院基于上述认识,将申请人提供的五份证人证言,没有进行严格的质证,对于本可以证明事实真实情况的证据不予采纳,从而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没有被继承人遗嘱的情况下,用法律的方式代被申请人生硬的剥夺了申请人的继承权,让申请人始终不能理解法律的规定。故请求法院撤销北京**民法院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情形。申请人在申请再审时称诉争的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西街北上坡3号院是由其父母杨贵*与刘**二人申请并出资建房,应为二人的遗产,原审认定遗产范围错误。经查,原审在认定杨贵*及刘**的遗产范围时是结合已生效的(2012)丰民初字第21644号民事判决、丰台区**委员会的调查笔录、盖房申请表等证据作出的,原审对杨贵*与刘**遗产范围的认定证据充分,本院对申请人的该主张不予支持。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原审时被告杨**、李**均未到庭,原审裁判文书中记载的杨**、李**辩称的内容均非本人表述,是原审捏造的事实。经审查,原审开庭时上述三人虽非本人出庭,但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并参加诉讼,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且并无不当,对申请人该理由法院不予采信。申请人还提出在原审中对其提供的证人证言未严格质证亦未采纳。原审承办法官对申请人提供的证人证言在庭审时依法按照程序进行了举证、质证,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据规则等规定对上述证人证言是否采纳作出相应认定,原审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且并无不妥,故,本院对申请人该理由不予采信。

综上,杨**的再审理由不成立,对其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杨**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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