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与被告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朱*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朱**称:2007年,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于2008年9月1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育有一子名吴xx(2010年1月20日出生)。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自结婚第二天至今六年多,被告一直无端与原告争吵,导致原告成为其不良情绪的发泄对象,原告精神压力很大。被告性格暴躁,甚至在吵架的时候用过菜刀。被告与原告争吵从不回避孩子,孩子劝解反而会遭到被告的辱骂殴打,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被告独揽经济大权,不为孩子投资教育费用。被告有强烈的性欲望,甚至在原告怀孕期间也强迫原告,导致双方夫妻生活极其不和谐。被告经常诋毁辱骂原告的亲属、同事和朋友。婚姻期间,被告曾多次向原告提出离婚,考虑到孩子幼小,原告一忍再忍。2015年6月22日,被告又一次向原告提出离婚,并提出孩子由原告抚养,于是原告带着孩子回到原告父母家中,双方分居至今,期间被告及其父母多次到原告父母家中和原告单位骚扰辱骂原告,并强行将孩子带走,不让原告看望,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工作和生活。原告认为该段婚姻已无法维继,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吴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支付原告补偿款;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吴**称:原告所述相识、结婚及子女情况属实。2006年,双方就在一个单位工作,相识很久才登记结婚,感情基础牢固。孩子上托儿所和启蒙班的费用都是被告和被告家庭出资,非原告所述不对孩子进行教育投资。2015年6月28日,原、被告正式分居,由于原告将被告的联系方式删除,导致被告父母去原告单位找原告希望双方和好。并无原告所述强迫其过夫妻生活的情况,被告都是征求和尊重原告的意见。至于吵架动刀,是被告父亲教育被告时发生,与夫妻感情无关。被告基本不认识原告的同事,更无辱骂。被告从未提出过离婚,从未骚扰原告家人,更未阻止原告看望孩子,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很好,未到破裂程度,坚决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给予双方婚姻一次机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08年9月1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育有一子名吴xx(2010年1月20日出生)。结婚后因双方缺乏沟通,影响夫妻感情。

诉讼中,被告提交发票、收据、诊断证明书和照片等证据,证明被告给原告买东西,请假带原告看病,给孩子报辅导班,带孩子玩儿,夫妻感情很好。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证明目的。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证明、发票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具有一定感情基础,结婚后因缺乏沟通,影响了感情,但被告表示对原告仍有感情,并愿意用实际行动和好,本院认为双方应珍视夫妻感情,以积极的心态经营婚姻生活,营造和睦的家庭关系,考虑原、被告之子年龄尚小,需要父母关怀照顾,此次以判决双方不离婚为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朱*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朱*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一百五十元,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