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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王**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王**、王**、王**、王**、王**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王**、王**、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称:原告李*是五被告之母。原告李*已九十高龄,体弱多病,生活不能自理。五被告因原告的赡养及医疗费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现要求五被告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4000元;原告已支付的医疗费15104.15元,由五被告每人承担五分之一;原告以后的医疗费五被告每人承担五分之一;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分家也没有分东西给我,我已经尽到了侍候的义务,我也需要子女赡养,医疗费少给点我同意。

被告王**辩称:我没法说。

被告王**辩称:医疗费是我出的,我都不要了。

被告王**未出庭,亦未答辩。

被告王**未出庭,亦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生育五个子女,长子王**,次子王**、三子王**,长女王**、次女王×3,现均已独立生活。2013年至2014年,原告李*支付医疗费15055.95元。现原告李*已九十高龄,年老体弱需五被告履行赡养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赡养的权利。现原告李*已九十高龄,五被告应积极履行赡养义务。原告李*要求五被告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4000元,该项数额过高,赡养费的数额应根据本地区的平均生活水平及赡养人与被赡养人的实际生活状况酌情予以确定。原告李*要求被告给付医疗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自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始,被告王**、王**、王**、王**、王**每人每月给付原告李*赡养费二百五十元(于每月二十五日前履行);

二、自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始,原告李*的医疗费(凭单据),由被告王**、王**、王**、王**、王**每人负担五分之一;

三、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王**、王**、王**、王**、王**每人给付原告李*医疗费三千零一十一元一角九分;

四、驳回原告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王**、王**、王**、王**、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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