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刘*、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刘*、吴**、渤海财产**海中心支公司、天安财产**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陈**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天安财产**台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天安财产**台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