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刘*、吴**、渤海财产**海中心支公司、天安财产**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陈**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天安财产**台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天安财产**台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王*与山东**工程公司、烟台恒**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费**、杨**与山东**工程公司、烟台恒**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马**、吴**与烟台**住房和建设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刘*、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江**有限公司与刘**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杜**与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烟台**财政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陈**与北京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工业学校与中船华南**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好**有限公司与陈*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