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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与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杜**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5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上诉人杜**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杜**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杜**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四百元,由杜**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杜**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四千八百元,由杜**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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