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杜**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5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上诉人杜**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杜**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杜**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四百元,由杜**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杜**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四千八百元,由杜**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