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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等与肖**等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肖**、肖**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6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本案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604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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