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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商银行与鑫**司、郭**、吕**、雅**公司、吕**、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包商银行与被告鑫**司、郭**、吕**、雅**公司、吕**、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包商银行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鑫**司、郭**、吕**、雅**公司、吕**的委托代理人曾宪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包商银行诉称,2012年8月17日,原告与被告鑫*制罐公司、郭**、吕**共同签订了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被告向原告借款1400000元,借款期限为十二个月。同时,原告包商银行与被告**公司、吕**、葛*签订了担保合同,被告**公司以其名下的三套住房、吕**、葛*以其自有住房一套作为此笔贷款的抵押财产。同时吕**、葛*与原告包商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延未还,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鑫*公司、郭**、吕**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40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被告巴**有限公司、吕**、葛*以抵押房屋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被告吕**、葛*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以下证据:

1、借款合同。

2、借据

3、还款计划表。

4、保证合同。

5、最高额抵押合同。

6、抵押财产清单,

7、抵押物权证、他项权证。

8、巴彦淖**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9、巴彦淖**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以上证据意在证明,2012年8月17日,原告与被告巴*

淖尔**有限公司、吕**、郭**共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金额为1400000元,期限为12个月,以巴彦淖**有限公司的房产作为抵押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吕**、葛*的房产作为抵押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吕**、葛*夫妻二人与原告签订的抵押担保保证合同,二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笔借款于2013年8月27日到期,利息还至2013年5月6日,本金未偿还。

被告辩称

五被告辩称,公司现运作困难,现在无法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唯一能还的是拍卖抵押物。

被告葛*未做答辩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7日,原告包商银行与被告巴**罐有限公司、吕**、郭**共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400000元,期限为12个月,借款到期日为2013年8月27日。年利率13.2%,逾期年利率为13.2%上浮50%。被告巴彦淖**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三套住房作为抵押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吕**、葛*夫妻二人以自有住房一套作为抵押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同时被告吕**、葛*与原告包商**彦淖尔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三被告没有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偿还到2013年5月6日。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1400000元,并从2013年5月7日起至2013年8月27日止按年利率13.2%支付利息;从2013年8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13.2%上浮50%支付利息,巴彦淖**有限公司、吕**、葛*以抵押的房屋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被告吕**、葛*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被告巴**罐有限公司、吕**、郭**作为共同借款人向原告包商银行借款,借款到期后不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巴彦淖**有限公司、吕**、葛*以抵押房产与原告包商银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应以抵押房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同时被告吕**、葛*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因此吕**、葛*应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巴**罐有限公司、吕**、郭**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包商**彦淖尔分行借款1400000元,并从2013年5月7日起至2013年8月27日止按年利率13.2%支付利息;从2013年8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13.2%上浮50%支付利息。

二、巴彦淖**有限公司、吕**、葛*以抵押的房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三、被告吕**、葛*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49元,由被告巴**罐有限公司、吕**、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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