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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华**限公司与河南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司)与被上诉人河南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华**司于2013年4月9日向河南省**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德**司支付华**司代为偿还的款项2760万元(其中本金2000万元、利息160万元、滞纳金600万元;2、德**司承担华**司代为偿还款项所产生的利息828万元(暂计算至2013年4月7日);3、德**司向华**司支付担保费240万元、咨询费176万元;4、德**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后华**司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德**司承担华**司代为偿还款项所产生的利息(2013年4月7日前利息为828万元,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原审法院审理后,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2013)郑民四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华**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华**司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华**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河南华**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2700元,减半收取应为41350元,由河南华**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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