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的原告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交通银**行账号×××、招商银行宣武支行账号×××内63088523.97元存款,案外人**程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在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7号16层的房屋为原告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北京中**发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账号×××、招商银行宣武支行账号×××内存款六千三百零八万八千五百二十三元九角七分;
二、查封北京建**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十七号十六层的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