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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郑**与原审被告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6日作出(2013)朝民初字第0473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沈*不服该生效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2014年12月15日,本院以(2014)朝民申字第00029号民事裁定,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再审,再审审理中,原审原告郑**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2013)朝民初字第04736号民事判决;

二、准予原审原告郑**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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