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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富国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龙**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军海军第三招待所京海分所(以下简称京海分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13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龙**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对于我要求京海分所支付医疗期以及恢复期共计6个月医疗补助费的诉讼请求均未予支持,既是认定事实错误,又是适用法律错误。综上,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相关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京海分所提交意见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龙富国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龙富国与京海分所之间的劳动关系业已经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生效判决确认解除,且判令京海分所支付龙富国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劳动关系解除后,龙富国不再享有医疗期或恢复期,故一审法院依据法律相关规定,对龙富国要求京海分所支付其医疗期和恢复期共计6个月医疗补助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龙富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龙富国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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